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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所属公司
新华保险

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限:1年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详见释义)的住院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下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与其住院相同的医院且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详见释义)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的,包括治疗恶性肿瘤使用的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和靶向疗法,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与其住院相同的医院且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亮点

1.暂无明显优点。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缺点

1.续保条件差
续保需要重新审核,如果身体变差或发生理赔,可能就无法续保
2.保障欠缺
缺乏门诊手术、常见的就医绿通和费用垫付等服务
3.癌症有免赔
癌症住院治疗,仍需扣除1万免赔额。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适合人群

追求医疗保障,0-60岁均可投保,偏爱新华品牌。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综合评价

康健华贵B百万医疗,共有3个计划,其中计划三扩展了特需医疗和国际部医疗,保障更全面,保费也贵了5-8倍左右。
癌症医疗保额翻倍,最高可达400万,但癌症也有1万免赔。
缺少常见的门诊保障,和实用的就医绿通、住院垫付等增值服务,而且续保需要审核,对于消费者较不友好。 
总的来的看性价比一般,如果非常偏爱新华品牌,或是追求特需国际等医疗保障,可以考虑。 
如果对品牌没有执着要求,建议考虑其他续保条件更好、保障更全面的同类产品。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不保什么

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9、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既往病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12、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13、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戒酒或戒毒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形整容手术;
14、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5、牙科医疗(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医疗除外);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7、医疗事故;
18、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9、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