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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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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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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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80种重疾和30种轻度重疾提供3次赔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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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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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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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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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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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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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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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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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轻症保障较落后
轻症分组,且赔付需间隔180天,赔付比例只有20%,
2.重疾分组不够实用
癌症没有单独一组,降低了多次获赔的概率。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1.轻症保障较落后
轻症分组,且赔付需间隔180天,赔付比例只有20%,
2.重疾分组不够实用
癌症没有单独一组,降低了多次获赔的概率。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预算充足,喜爱大公司品牌。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御享人生保障跟其他产品比大同小异。
御享人生还可附加两全险,可选在65、70或75岁时返还已交保费,但总的保费也会贵很多,不建议附加。
御享人生和目前主流的同类产品相比,优势不是十分明显,但在大公司重疾险里优势比较明显,同样的价格,而且御享人生可以重疾赔付3次。
如果预算充足,想买大公司重疾险,可以考虑这款,如果想追求更加保障更全,性价比更高的,可以考虑其他产品。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