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
1、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保险
2、产品特色
是一款医疗保险产品,投保范围广,保险期限为1年,提供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1年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含当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①门诊肾透析费;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含当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①门诊肾透析费;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亮点:
1.投保年龄广
最高65岁也可投保
2.续保条件好
如果身体健康状况改变,或理赔过均不影响续保
3.保障灵活
可自由选择附加质子重离子、恶性肿瘤赴日医疗、特需医疗等。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缺点:
床位费限制
质子重离子每日床位费上限为1000元,其他同类产品一般1500元。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适合人群:
超过60岁,身体健康,追求医疗保障。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综合评价:
百万安康2019是光大永明人寿承保的的百万医疗险。百万安康2019保额比较高,可灵活附加特色医疗。 百万安康2019最高65岁也能投保,对60-65岁的老年人比较友好。如果父母在60-65岁且身体健康,可以考虑这款百万安康2019;如果是年轻人或60岁以下,可以优先考虑市面上其他热销产品,或含保证续保的产品。
光大永明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不保什么: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间断续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11、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间断续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含)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3、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14、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6、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受此限;
17、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