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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介绍: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

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

产品特色
  •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

  • 提供33种轻症和99种重疾保障,以及15种少儿高发重疾保障,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信息
  • 投保年龄:0-65周岁

  •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 保险期限:终身

  • 等待期:90天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四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本主合同的1倍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 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特定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被豁免合同保单贷款的申请。

投保案例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亮点

1.投保年龄限制少
投保年龄最高为65岁
2.缴费期限灵活
可以选择20年、30年交保费,最长可选交至60岁
3.双倍赔付特定疾病
18岁前发生15种少儿特定重疾赔付200%保额。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缺点

1.轻症保障不足
缺少高发疾病,例如,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术,仅保障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且本身不含轻症豁免,确诊轻症依然需要缴纳后续保费
2.部分疾病有年龄限制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哮喘这几类疾病,仅在18岁前提供保障。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适合人群

预算充足,看重当地有分支机构服务。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综合评价

珍爱幸福2017是一款单次赔付的重疾险,从保障内容来看,该产品的保障基本都有,比如重疾、轻症、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该产品的优点在于,缴费期比较灵活,最长可以选择交至60岁,降低了每年缴费的压力。
而该产品的缺点在于,对于一些高发疾病,例如,轻症高发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术保障缺失,如罹患这几种疾病无法获得赔付。
常见的重疾险都有的轻症豁免这款产品是没有的,需要注意。
在这些疾病保障缺失的同时,该产品的保费也并不便宜。
整体而言,产品性价比一般,如果预算充足可以考虑其他保障更充足,甚至带多次赔付的的产品。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3)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4)、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6.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6)、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17)、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9);
10、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