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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海保人寿

2、产品特色

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缴费方式:期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4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或全残,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或全残,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 100 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降为零。同时,不再承担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仅继续承担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6)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将豁免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共50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6达 90 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重疾不分组
重疾3次不分组赔付,可提高多次获赔概率
2.保障期间灵活
可以根据自己需求,选择保20、30年、保至60、70岁或终身
3.智能核保
如果健康告知不符合,可通过智能核保,争取承保机会。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重疾首次理赔后,轻症责任失效;轻症隐形分组有很多,且轻症多次赔付等待期需90天。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预算充足,追求多次赔付,看重重疾病种不分组。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海保人寿及时雨的亮点是重疾不分组,最高可赔付3次,提高多次获赔概率,如果追求保障全面,还可以自由选择附加轻症保障。 适合预算充足的朋友考虑。如果追求高性价比,建议优先考虑其他产品,用更低的预算,可以买到含中症保障等保障更加全面的多次赔付重疾险。

海保人寿及时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