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终身型疾病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保障等,0-65周岁人群可以投保。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3、5、10、20、3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为首次,给付比例为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为第二次,给付比例为35%;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为第三次,给付比例为40%。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1、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 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五、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 2 倍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八、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保障全面
涵盖了重疾、中症、轻症保障,重疾可赔6次,还可附加恶性肿瘤多次赔付
2.疾病分组优势
恶性肿瘤属于高发疾病,单独分在一组,提高多次获赔概率。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职业范围窄
仅承保1-4类职业,高空作业、刑警、消防员等不可投保。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预算充足,追求重疾多次赔付、保障全面,喜爱华夏品牌。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常春藤(爱加倍)是华夏旗下的一款多次赔付终身重疾险,在保障方面,包含100种重疾最多赔6次,其中癌症单独一组,提高了多次获赔概率,支持在线投保,比较方便。
保障与常春藤(多倍版)相似,新增了可选的癌症多次保障,在保单前10年且60岁前确诊重疾,还可额外赔付已交保费。
与市面上的产品相比并没有太大优势,很多重疾险前10-15年确诊可额外赔付20%-50%的基本保额,赔付比例更高。
产品的亮点在于,轻症比例按赔付次数递增可高达40%,整体保费贵一点点,但最长可选30年缴费,一定程度上降低每年缴费压力,增大了保险杠杆作用。
价格优势不明显,如果预算充足,喜欢华夏品牌,也可以考虑这款。
华夏常春藤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84种重大疾病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第35种轻症疾病及本合同所列第58、85、97、99种重大疾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