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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产品介绍: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

所属公司:华夏人寿

产品特色
涵盖了100种重疾、35种轻症、20种中症,填补了保险业在“中症”类病症方面的保障空白,大大提高了轻症、中症的赔付次数及赔付金额。

最多赔付6次,130%保费返还,无病养老一次领取。

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交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已交保险费”是指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支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项“已交保险费”是指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分期支付保险费且支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亮点

1.基本保障全面
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还能保障身故、全残及疾病终末期
2.中轻症覆盖良好
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视力受损都直接定义为中症,提高了赔付比例。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缺点

缴费期间短
只能20年交费,保险杠杆率低性价比不高。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适合人群

预算充足,喜欢返还型产品的人群。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综合评价

这是一款返还型重疾险,主险是两全险,保障到80岁。如果到期未理赔过重疾,返还130%保费。附加的重疾险,基本保障较为全面。但是作为返还型保险保费贵了很多,如果几十年没得病,到期可以拿回保费,但如果生病理赔了,多交的钱就打水漂了。如果追求性价比,可以多对比市面上同类型产品,用更少预算就能买到保障更全、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智慧版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85种重大疾病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所列第58,86、97、98、100种重大疾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