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华夏人寿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
提供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和35种轻症保障, 多次赔付,疾病可豁免,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以及全残保障。
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0-55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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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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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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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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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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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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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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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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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保障全面
保障涵盖了重疾、中症、轻症,重疾还能多次赔付
2.间隔时间短
只需180天
3.分组合理
恶性肿瘤属于高发疾病,单独分在一组,有效提高多次获赔概率。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最长缴费期只能选20年,保险杠杆低。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喜欢华夏品牌的朋友。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该款产品是保终身的分组多次赔付重疾险,重疾分组把高发的癌症单独分一组,有效提高多次赔付的概率。目前这款产品在代理人渠道购买,如果喜欢华夏品牌,可以优先考虑这款。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 33、34、85 种重大疾病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第 58,86、97、98、100 种重大疾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