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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百年人寿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百年人寿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2、产品特色

提供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两部分,其中基本责任包括身故保障、重疾保障、重疾额外保障、轻症保障、中症保障,确诊重疾、轻症或中症可以豁免保费;可选责任包括二次恶性肿瘤保障和二次心脑血管特疾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保至70周岁或保终身

等待期:90天

百年人寿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基本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 18 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 3 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 18 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6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及您选择的本合同可选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中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本合同中可选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5 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 30%、第二次 35%、第三次 40%,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可选责任

(1)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③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2)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其中,第二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

本合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特别注意事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保障全面
重疾、轻症、中症都有保障,而且三种基本保障都有多次赔付,还可附加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付;
2.疾病分组合理
恶性肿瘤单独一组,将高发重疾分到不同组别,提高了多次理赔概率;
3.重疾额外赔付
前10年首次确诊重疾,额外赔付50%保额;第10-15年首次确诊重疾,额外赔付35%保额 ;
4.保障期间灵活
除了终身,还可选择保至70岁身故保障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1.保额限制
该产品无法满足高保额要求;
2.心脑血管保障差
心脑血管二次赔要求间隔3年,且仅赔50%保额,比较严苛。
3.等待期定义严格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追求全面保障,看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障,年龄在0-55岁的人群,保费预算充足。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百年超倍保是一款多次赔付重疾险,重疾、中症、轻症都有保障,而且都是多次赔付。重疾最高赔付5次,每次赔付100%基本保额,前10年首次重疾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第10-15年首次重疾额外赔付35%基本保额。中症最高赔付2次,每次赔付50%基本保额。轻症最高可赔3次,依次赔付30%、35%、40%保额。 而且还有未成年人身故保障,18岁前,赔付3倍已交保费;18岁后,赔付100%保额。 还可以附加还可以自由选择附加癌症、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付,适合不同人群的特定需求。其中附加癌症二次赔付,价格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也算有优势。 保障也相对灵活,可以选定期也可以选终身。总的来说,百年超倍保的保障内容是还不错的,价格也有一定的竞争力。如果预算充足,追求全面保障的,重疾多次赔付及癌症多次赔付,建议考虑这一款。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8、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