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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
  • 百年人寿

产品特色
  •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

  • 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保障,多次赔付

  • 确诊轻症、重疾、身故、全残、中症可豁免保费

产品信息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 保险期限:70周岁/终身

  • 等待期:90天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合同“8.3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优缺点分析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重疾分组合;除了保障终身,还可以选择保到70岁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缺少中症和其他保障特色
1.0-40岁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超过50万,老客户按1.3倍基本保额与其他百年产品累计重疾风险保额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预算充足。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慧惠保就是之前的守卫者1号,价格和保障都跟之前一样,虽然重新上线,但和目前最新的多次赔付重疾险相比,优势不大。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4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