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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返还型重疾险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返还型重疾险产品介绍: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返还型重疾险

1、所属公司

太平洋保险

2、产品特色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是由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由至尊超能宝两全保险+附加至尊超能宝重疾险组成一个保险计划,主要提供105种重疾、55种轻症、20种少儿特疾、少儿特疾关爱金等保障,同时还可以返还。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17周岁

缴费方式:10年交

保险期限:30、40年

等待期:180天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返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

一、主险--至尊超能宝 A 款两全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计划一与计划二,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计划投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计划一 保险期间为 30 年。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150%。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计划二 保险期间为 40 年。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2《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二)》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200%。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2《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二)》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2《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二)》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200%。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二、附加险---附加至尊超能宝 A 款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如下表:

第一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第二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第三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未满 30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6、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7、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亮点

1.分支机构分布广
全国各省市包含乡镇地区,太平洋服务网点覆盖率高;少儿特定疾病保障。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缺点

保费不便宜
相同保障,超能宝返还型重疾险比不返还的消费重疾险保费要贵好几倍,每年只需要几百到上千左右,就能享受同等保障;杠杆效果不明显。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适合人群

对价格不是很敏感,钟爱大品牌和返还型产品,且预算充足的人群,0-17岁儿童都适合。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综合评价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款是一款儿童专属的返还型重疾险,附有20种少儿特定疾病双倍保额赔付,同时还保障55种轻症和105种重疾。特别是在30岁之前若发生了特定的少儿重疾,还能赔付20%的基本保额。由于带有超能宝带返还功能,价格不会很便宜。例如0岁投保50万保障30年,每年的保费也需要都要5000多,对于普通的工薪家庭来说,可能就有点不划算了。不过现在市面上有许多其他保障型产品,只需要花费一千多,就能买到相似疾病保障且全面的产品。虽然返还型保险最后可以把保费拿回来,但是若中途出险,多交的保费还拿不回来了。即便以后能拿回来,也有可能会贬值。奶爸在此建议普通工薪家庭可以预先做好经济支柱的保障,再考虑安排适合小孩的保险,这样就比较合理。预算有限,消费型重疾险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太平洋至尊超能宝A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