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北京人寿
2、产品特色
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②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中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中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五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受90日的限制。
(6)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7)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8)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中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10)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赔付次数多
重疾、中症、轻症最多均可赔付5次,保障充足
2.疾病分组合理
恶性肿瘤属于高发疾病,单独分在一组,提高多次获赔概率
3.可附加投保人豁免
适合父母为孩子投保,或者夫妻互相投保,双豁免
4.额度高
18-40岁免体检额度高达80万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疾病分组
重疾分组比较常见,但是轻症和中症也都分成5组,对于多次赔付有一定影响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适合人群:
0-60岁看重疾病多次赔付,追求终身保障。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从保障的充足程度来讲,京康源是一款多次分组赔付重疾险,无论重疾,中症,轻症多有5次赔付,保障充足。
同时还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18岁到40岁免体检额高达80万
比较不足的是,其中症和轻症的分组不实用,这点削弱了其保障力度。
总的来说,这款重疾保障中规中矩,价格竞争力不算太大。
北京人寿京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见释义)、醉酒(见释义),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 病)”、“骨生长不全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脊柱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