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产品介绍: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
1、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意外保险产品,期满可返还已交保险费,提供因重大自然灾害、交通工具意外、自驾车意外、航空意外、电梯意外、法定节假日意外等导致的身故或高残保障,给付额度最高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18-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3/5/10/15/20年交
保险期限:30年、至70/80周岁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5)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6)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②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7)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8)电梯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电梯意外身故或者电梯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9)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②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法定节假日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亮点:
1.特定意外高额赔付
只要发生特定的交通意外、电梯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等,最高可赔付20倍基本保额。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缺点:
1.不保意外医疗
意外受伤看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保险公司是不报销的
2.伤残保障不全
只保障高残,不保其他等级的伤残
3.价格贵
市面上保障全面的意外险产品,保费每年只需两三百,而这款30岁男性买10万就要四千,性价比不高
4.年龄赔付限制
75岁前有些特定意外赔付比例是最高的,而75岁后只能赔付一半比例。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适合人群:
家庭经济较好,保费预算充足,充分了解产品,并且重疾、医疗、寿险等保障已做好。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综合评价:
全能保2017是一款返还型长期意外险,可选保30年、保到70岁或80岁,保障到期,未发生理赔且生存,可以返还已交保费。 这款产品最大亮点是特定意外高额赔付,只要发生特定的交通意外、电梯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等,最高可赔付20倍基本保额。但是这款产品不保意外医疗,意外受伤看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保险公司是不报销的;伤残保障不全,只保障高残,不保其他等级的伤残;价格贵,市面上保障全面的意外险产品,保费每年只需两三百,而这款30岁男性买10万就要四千,性价比不高;年龄赔付限制:75岁前有些特定意外赔付比例是最高的,而75岁后只能赔付一半比例。 总的来说, 这种返还型的长期意外险性价比低,普通人不推荐购买。建议选择市面上保障全面、价格便宜的一年期产品,用更少的预算,就达到同样效果的高额保障,可以多对比一下同类产品。 其实,综合意外险每年只需几百元,也能买到百万保额,而且保障非常全面。没必要为了返还保费,每年多交几千块甚至几万元。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9.22)、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3、等等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