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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有哪些优点?

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三峡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105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保障,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患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90天

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5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合同“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35%、40%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6)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缺点

恶性肿瘤不是单独一组,和其他疾病组成一组,降低了多次获赔概率。

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亮点

1.重疾、中症、轻症、身故均有保障,重疾最多赔付5次分5组,中症赔付60%保额,赔付比例高,且轻症保额递增,依次赔付35%、35%、40%保额。

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峡人寿”)是重庆市委、市政府支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金融机构,同时也是第一家总部位于重庆的中资寿险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153747.7万元,股东包括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家大型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峡人寿将以满足客户差异化、全方位的保险需求为出发点,着力通过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扎根重庆、立足中西部、面向全中国,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最具成长性的保险公司,成为您忠实的幸福守护者、价值创造者和财富规划者。

三峡人寿,一生守候!

主要股东: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