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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的发行

    金融倩券的发行程序    我国发行金融债券自1985年开始,以后基本上是年年发行.这里简单介绍下金融债券的发行程序:   (1)发行金融侦券的各专业银行总行必须首先制定本系统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计划和方法,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2)全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统一确定。(3)各专业银行的金融俊券发行额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各行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额度。
    (4)各专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发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各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提前。
    (5)每年度的金融俊券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或统一规定一个上下限福度.3年期或超过3年期的可以保值,各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利率,钩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6)发行金融俊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发放特种贷款或归还已到期金融债券的本息,严禁各行用发行金融债券搞国家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1994年起.找国各大专业银行开始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造.使金融体制中的微观基础走向市场化。为了配合这一改革。专门将原各专业银行承担的各顶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对口承办.其中发行金融债是三大政策性银行的重要筹资渠道.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具体发行业务分别委托相应的国有商业银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