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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程序

    股票程序。在我国.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看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股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级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申请股票程序,    (2)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进行审批.中央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30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申请股票程序
    (3)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第2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声八正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的,方可发行股票。申请股票程序
    按上述程序,实际操作中交易所上市承诺实际上是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个要素。在公开发行成功后,即可由上市推荐人(一般由主承销商担当)同交易所联系,根据复审批夏与交易所商定上市具体日程,签订协议,缴纳费用等等。申请股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