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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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业务类型

    信托的业务类型,信托公司业务种类由于我们对信托的理念没有彻底领会,我国对信托的地位与功能一直存在着扭曲,致使信托业发展滞后,信托信用也没有全面确立。在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16条中规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八项业务中,只有两项业务与信托业务有关,即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和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即使是这两项信托业务,也是委托人就“信托存款”与银行存款人一样,只收取固定利息;受托人就“信托贷款”的收益完全由自己享有,实质上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并无区别,不具有信托的本质特征。
    而且,信托机构甚至还可以将自有资金、拆借资金加人“信托贷款”中运用,严重违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分别管理的基本原则,根本没有信托信用可言。实际上,信托的业务无论是“信托存款”、“信托贷款”还是“信托投资”,与银行业务并无本质区别,信托业有名无实,成了银行业的附属物。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理解信托理念,对信托功能进行重新定位,逐渐拓展信托业务,兼顾信托的理财功能与融资功能,积极开发新的信托品种。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我国应该优先开发以下信托品种:一是代理财产管理业务。信托的业务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及财产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业务。二是投资基金业务信托。投资基金一般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种类型。三是公益信托业务。信托的业务包括救济贫困、救济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其他社会事业等等。信托的业务我国已经或即将建立规模巨大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