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的概念
信用交易的概念,信用交易的特点由于金融信用交易涉及货币财富的移转问题,基于交易安全性考虑,信用交易一般都要求双方有良好的资信。在金融交易当中,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是一个重要问题。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这一规定,信用交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信用交易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信用交易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相同,信用交易始于该组织的成立,终于该组织的终止。信用交易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