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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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托制度

    一般信托制度,信托的制度优势信托是英国法下的概念,指的是某人(一般没有专业技术)将自己所有的资金或财产转移给另一人(一般有专有技术),委托另一人根据一定条件进行投资或运作。在委托期间.受托人变为资金或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信托制度委托人是资金或财产的受益所有人。委托人享受所有的投资或运作收益,承担所有的损失,无论有无收益,委托人均须向受托人支付劳务费用。
    现代信托业发源于英国,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我国对于信托的定义来自《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信托制度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信托制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制度是一种体现英美法的典型制度。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大相径庭的是,信托制度的本质在于从一个物的所有权分化出来的双重性质,它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开,信托制度既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普通法权利,信托制度也承认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权利.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信托制度,英国对于法学领域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信托制度它是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