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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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转移财产

    信托转移财产,企业利用信托转移信托作为来源于英美法上的特有制度,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分割的外观特征。一方面.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信托转移积极地在法定和约定的范!目内臂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进行交易.但是.受托人却不能为自己的利益随意处分信托财产,相反,他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妥稗经曹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他充分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信托转移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信托财产的本身。
    信托财产是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独立运作的资产。独立性是伯托财产最为显著的特征。信托转移也是信托得以顺利进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运作的从础.这种独立性其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除非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信托转移在整个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不会因为委托人死亡、解散、撤销、破产而成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其次.受托人虽然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转移但也必须独立于其自有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能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值务.也不能相互抵销,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时,信托财产同样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最后,对受益人而言,受益权仅仅是对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当受益人发生演务纠纷时,受益人的债权人也至多行使代位受益权,而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债权.
    信托财产独立的实质在于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信托转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信托财产的完整权益被分割而属于不同的人。信托转移这种独立性使得信托制度有了一种破产隔离效应,信托转移信托的这种作用也是这种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优势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