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
范基金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现将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的报送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当签署
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
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提交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
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
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基金设立申报材料: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间
;
(三)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
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前只获准设立募集的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已募集资金全部退还投资
人后未满十二个月;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
核重点是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揭示情况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保护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暂停申报材料的审核:
(一)已有一只基金在审核期间,尚未批准设立;
(二)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包括销售推广、投资管理、后台服务等)的主要
业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审核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对暂停审核的,在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完成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参加评议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人士中聘请
。评议委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阅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
类型、品种、目标规模、目标客户、设立可行性、投资人服务及相关的公司制
度安排等内容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及中国证监会参
考。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
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四、基金销售自查与备案
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对基金销售情况进
行自查,并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并将基金销售的广告宣传资料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增加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代销
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申请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
范基金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现将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的报送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当签署
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
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提交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
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
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基金设立申报材料: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间
;
(三)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
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前只获准设立募集的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已募集资金全部退还投资
人后未满十二个月;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
核重点是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揭示情况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保护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暂停申报材料的审核:
(一)已有一只基金在审核期间,尚未批准设立;
(二)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包括销售推广、投资管理、后台服务等)的主要
业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审核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对暂停审核的,在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完成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参加评议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专业人士中聘请
。评议委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阅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
类型、品种、目标规模、目标客户、设立可行性、投资人服务及相关的公司制
度安排等内容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及中国证监会参
考。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
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
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四、基金销售自查与备案
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对基金销售情况进
行自查,并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查总结报告并将基金销售的广告宣传资料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增加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代销
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申请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