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基金证券上市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证券上市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基金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基金证券, 为由基金发起人或其委托的证券机我向社会公
开发行, 表示其持有人按所持份额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或
可赎回)的受益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证券,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基金证券本所上市,须由基金(公司型)或基金管理人(契约型)
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型基金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一式三份):
1、 基金章程;2、上市申请书;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和发行的文件;
4、 发行说明书;5、上市公告书;6、基金登记注册的证明件;7、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截止
申请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董事会或持有人大会关于上市的决议;1
0、 基金证券持有人名册;11、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12、本所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契约型基金,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2至第11
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
第九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基金及基金证
券概况; 2、发行说明摘要;3、基金发行情况及份额结构情况;4、基金董
事会成员、 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份额情况;5、基金证券前十名
持有人名单; 6、基金董事或持有人大会同意上市的决议;7、基金证券上市
日期; 8、管理人、保管人等当事人概要;9、基金投资组合情况;10、财
务状况; 11、投资效益及分配原则;12、风险预测;13、备查文件;1
4、本所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
测。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具备下列条件者,其基金证券可在本所交易市
场上市。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2、发行面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持有人不少于1万人;4、至少有60%的份额由公众人士持有,且不得
有任何一个持有人拥有或控制25%以上(含25%) 的份额;5、经营状况
良好;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上市
公告书。
第十四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
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 基金证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16%交纳,起点
为8000元, 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上市月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
0008%交纳,起点为400元,最高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1、
管理人与保管人变更; 2、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改变;3、基金规模和期限改
变; 4、基金主要文件修改;5、发放收益的原则及日期变更;6、公司资产
遭受重大损失;7、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案件;8、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
9、本所和基金认为须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须在至少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按月公布基金的会计报表,
按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月度会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公布;季度会
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的60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本所将促其
限期改正。如改正不力,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所将向其收取迟纳金,并处以
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停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基金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基金证券, 为由基金发起人或其委托的证券机我向社会公
开发行, 表示其持有人按所持份额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或
可赎回)的受益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证券,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基金证券本所上市,须由基金(公司型)或基金管理人(契约型)
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型基金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一式三份):
1、 基金章程;2、上市申请书;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和发行的文件;
4、 发行说明书;5、上市公告书;6、基金登记注册的证明件;7、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截止
申请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董事会或持有人大会关于上市的决议;1
0、 基金证券持有人名册;11、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12、本所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契约型基金,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2至第11
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
第九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基金及基金证
券概况; 2、发行说明摘要;3、基金发行情况及份额结构情况;4、基金董
事会成员、 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份额情况;5、基金证券前十名
持有人名单; 6、基金董事或持有人大会同意上市的决议;7、基金证券上市
日期; 8、管理人、保管人等当事人概要;9、基金投资组合情况;10、财
务状况; 11、投资效益及分配原则;12、风险预测;13、备查文件;1
4、本所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
测。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具备下列条件者,其基金证券可在本所交易市
场上市。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2、发行面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持有人不少于1万人;4、至少有60%的份额由公众人士持有,且不得
有任何一个持有人拥有或控制25%以上(含25%) 的份额;5、经营状况
良好;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上市
公告书。
第十四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
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 基金证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16%交纳,起点
为8000元, 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上市月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
0008%交纳,起点为400元,最高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1、
管理人与保管人变更; 2、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改变;3、基金规模和期限改
变; 4、基金主要文件修改;5、发放收益的原则及日期变更;6、公司资产
遭受重大损失;7、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案件;8、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
9、本所和基金认为须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须在至少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按月公布基金的会计报表,
按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月度会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公布;季度会
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的60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本所将促其
限期改正。如改正不力,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所将向其收取迟纳金,并处以
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停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