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审核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求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有关机构:
为积极探讨、推进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基
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请你们于本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与建议反馈中
国证监会基金部。
同时,为广泛吸收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意见,欢迎投资者和社会
各界积极参与。
联系电话:010-88061420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miaojw@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基金管理
公司设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暂行办法》和《通知》规定条件、拟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
机构(以下称“申请人”),由主要发起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申请人应当授权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具体承办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事
宜。
筹备组由基金管理公司的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合规。一旦发现有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在1年内不再受理
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
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
开业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筹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一)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
规定的筹建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筹建申请后,组织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
核重点包括申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可行性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控机制、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等。同时,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筹备
组成员进行考核。
(三)中国证监会在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见附件二)。专
家评议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会外的有关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
申请。
(五)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在此期间应完成
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等有关准备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筹建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
六、开业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一)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
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开业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拟在辖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名
称预核及办公场所等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拟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八、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
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但确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九、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
知》(证监基字[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二、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筹建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
、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2、开业申报材料封面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
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筹建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发起人资格条
件等,应由各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
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证券业
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
资本验资证明。
4、自律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
承诺情况等。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的出资金额与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起人对
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五)筹备组人员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拟任职务及最近三年内的遵规守法情
况,还应提交至少2名筹备组成员过去3年内所从事股票投资管理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效果,拟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准备,吸引海外人才与人员培训,基
金产品设计等。
(七)公司章程(草稿)
(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九)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员工行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事管理
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十)基金产品设计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等;
开放式基金还应包括登记过户、认购与申购赎回、销售与市场推广管理、客户服
务以及投资管理设计方案等。
(十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协议、
关于征求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有关机构:
为积极探讨、推进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基
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请你们于本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与建议反馈中
国证监会基金部。
同时,为广泛吸收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意见,欢迎投资者和社会
各界积极参与。
联系电话:010-88061420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邮箱:miaojw@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基金管理
公司设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暂行办法》和《通知》规定条件、拟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
机构(以下称“申请人”),由主要发起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申请人应当授权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具体承办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事
宜。
筹备组由基金管理公司的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合规。一旦发现有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在1年内不再受理
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
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
开业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筹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一)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
规定的筹建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筹建申请后,组织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
核重点包括申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可行性报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控机制、基金产品设计方案等。同时,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筹备
组成员进行考核。
(三)中国证监会在筹建审核工作中试行专家评议会制度(见附件二)。专
家评议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会外的有关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
申请。
(五)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在此期间应完成
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等有关准备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筹建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
六、开业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一)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
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开业申请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拟在辖区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名
称预核及办公场所等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拟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八、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
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但确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九、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
知》(证监基字[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二、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筹建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
、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2、开业申报材料封面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
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筹建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发起人资格条
件等,应由各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
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证券业
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
资本验资证明。
4、自律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
承诺情况等。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的出资金额与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起人对
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五)筹备组人员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拟任职务及最近三年内的遵规守法情
况,还应提交至少2名筹备组成员过去3年内所从事股票投资管理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效果,拟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准备,吸引海外人才与人员培训,基
金产品设计等。
(七)公司章程(草稿)
(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九)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员工行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事管理
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十)基金产品设计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等;
开放式基金还应包括登记过户、认购与申购赎回、销售与市场推广管理、客户服
务以及投资管理设计方案等。
(十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