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征求意见稿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公开、
公平、公正,提高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对设立基金的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
基金设立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安排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场评审、送达有关申报材料、起草
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
阅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基金发行协调人、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和人员为设立基金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并重点就基金设立申请人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管理、人员操
守规范、自律承诺、基金投资方向、相关技术系统、投资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
提出咨询意见。
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金设立申请人的现场评审,出席基金专业咨询委
员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
材料;
(三)必要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安排现场评审和调研。
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基金设立的申请文件,按时参加现场评审和出席工作会议
,客观、公正、专业地发表咨询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透露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
、咨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近姻亲。
八、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监督,在出现
以下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检讨其工作程序和决议: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明显失误;
(三)明显地错误诠释本守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九、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分为2组,每组由15人组成。
十、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每组设立2名召集人,由中国证监会指派。
十一、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
(二)组织起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十二、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的法定人数为7人,参加
委员由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一组中确定。
十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
集中审阅、集中讨论”两种方式。
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
在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采用“集中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所有委员提前两个工作日到指定地
点集中审阅材料。
十四、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的董
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十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基金设立申
请提出咨询意见。
十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咨询工作进行总结,
并将形成的原则性咨询意见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公开、
公平、公正,提高基金设立核准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对设立基金的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
基金设立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安排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场评审、送达有关申报材料、起草
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
阅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基金发行协调人、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和人员为设立基金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并重点就基金设立申请人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管理、人员操
守规范、自律承诺、基金投资方向、相关技术系统、投资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
提出咨询意见。
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金设立申请人的现场评审,出席基金专业咨询委
员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
材料;
(三)必要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安排现场评审和调研。
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基金设立的申请文件,按时参加现场评审和出席工作会议
,客观、公正、专业地发表咨询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透露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
、咨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近姻亲。
八、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监督,在出现
以下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检讨其工作程序和决议: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明显失误;
(三)明显地错误诠释本守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九、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分为2组,每组由15人组成。
十、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每组设立2名召集人,由中国证监会指派。
十一、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
(二)组织起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十二、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的法定人数为7人,参加
委员由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一组中确定。
十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
集中审阅、集中讨论”两种方式。
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
在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采用“集中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所有委员提前两个工作日到指定地
点集中审阅材料。
十四、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的董
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十五、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基金设立申
请提出咨询意见。
十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咨询工作进行总结,
并将形成的原则性咨询意见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