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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当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控制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

  (一)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

  (二)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的标准化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四)统一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

  (五)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

  (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当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

  (三)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应急计划,保障意外事件发生时公司业务的迅速恢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三章 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 销售决策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在科学、客观研究评价基础上对本机构的总体销售策略、网点设置、基金产品、激励政策、合作的服务提供商做出决策,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构总部作出的销售决策。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销售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分支机构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的合作服务提供商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服务提供商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作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等。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的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供监察稽核部门及监管机关等单位核查。

  第二节 销售业务执行流程控制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

  (一)业务基本规程应对重要业务环节实施有效复核,确保重要环节业务操作的准确性。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