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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主交易商有什么作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开放式基金上市前要指定一家或多家深交所会员担任主交易商,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义务及相关事项。LOF将实行主交易商制度,以前都没听说过,但依稀知道有一个做市商制度。能不能介绍一下主交易商制度?

  从12月6日起,LOF主交易商制度正式实施。

  所谓主交易商制度,就是指在市场出现一定时间内无合理的买方报价时,由若干主交易商负责持续报价,以维护交易的稳定运行。主交易商制度的引入类似于国外的做市商制,不同的是做市商要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而LOF的主交易商只是在当市场没有合理买盘时,充当网上交易的买方对手,维持市场的流动性,这对主交易商的资金供给能力是个巨大的考验。

  由于主交易商负有活跃市场的义务,因此主交易商通常在LOF发行时需要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存量,以应付充当市场交易对手的需要。尤其当市场没有买盘或交易效率过低时,主交易商就有义务作为买方对手进场交易以活跃市场。
这使得主交易商面临着和做市商类似的风险:市场下跌时,主交易商可能面临大量的卖盘,持续的买进一方面会使得主交易商面临基金市值下降的风险;
另一方面大量资金的占用,减少了继续做市的可能。但不同的是,除非遭遇股市寒流,基金净值出现很大价格波动的几率很小,因此,主交易商面临的风险是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的。
LOF也为主交易商提供了更多的套利机会。在实际操作中,主交易商需要密切关注基金净值变化及市价变化,在每次价格刷新间隔之内模拟基金净值走势,从而发现套利机会,而券商模拟LOF基金净值走势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到套利收益的大小。由于具有专业分析的优势,主交易商比一般投资者有稍大的套利空间。

  从目前情况看,LOF主交易商与做市商的权责基本一致,但具体运作细则还有待完善,尤其是国外做市商享有的融资融券的优先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在国内尚未引入。但是,LOF主交易商制度的推出为今后证券其它品种的制度创新以及做市商制度的探索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