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超额负担原理
税收超额负担原理,税收超额负担含义税收的“中性,和税收超额负担相关,或者说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硕负担。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征税在减少纳税人支出的同时姗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姗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x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由于征税会产生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额外负担越大,意味着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越大。税收理论认为,税收超额负担原理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遵循税收的中性原则。一般而言,所得税只产生收人效应,对市场的干预程度较小,商品课税也因税种和税率的设置不同而有所不同,如避免重复课税的税种和税率档次较少,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也较轻。
因为税收超倾负担的存在,财政学者提出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m配置状况。如果政府课税改变了消费者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行为,或改变了生产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税前)的资薄配置状况,税收超额负担原理这种改变就被视为税收的非中性。税收“中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众。
税收“中性”的较早倡导者是马歇尔,他主张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而使税收保持“中性”。其后,又有经济学家对直接税的“中性”问题进行研究,得出了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的结论,主张应避免直接税的超额负担。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税收超额负担原理西方经济学界推崇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学说,认为税收可在市场失灵时具有“非中性”,主张运用税收杠杆来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政府干预市场经常部分失灵或失效的情况下,税收“巾性.思潮又有复归。但现在更多的经济学家认为税收毕竟只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之一,在什么悄况下保持·中性”,在什么情况下保持“非中性”,要山是否有利于经济有效运转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