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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理论基础

    财政分权理论基础,财政分权制度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一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财政分权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按地方政府拥有权力的大小,可以把财政分权划分为三种类型: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权力分散化的联邦制和完全的分权化。财政分权分权化程度最低的一种类型是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它仅仅把贯彻执行政策的任务给予地方。却不给地方制订计划和选择政策的权力。最极端的分权化形式是完全的分权化,即国家把一切政治经济权力完全下放到地方,包括国防、财政、货币等。财政分权介于这两种极端的类型之间的是一种在政府层级体系内部的权力划分.即一般意义上的财政分权。
    西方学者认为,财政分权理论是以蒂布特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施带格勒、麦奎尔、马斯格雷夫和奥茨对此作了某些补充和修改。他们认为居民是以脚投票的方式来选择政府的.即根据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且和质且来选择居住地和投资地,这样做的结果就会迫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倾听居民的意见。提供更为合适的公共物品.实质上是强调了地方政府间的竟争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