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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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人特征

    电子代理人特征,电子代理人名词解释美国是电子代理人概念的创始者,不仅在其《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同时给出了统一的定义,电子代理人而且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之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1)该法规定了电子代理人作为订约工具的合法性.其第202条专门将电子代理人列为一种订约的方式:“合同可以以任何能充足地表示同意的方式订立.包括承认合公司存在的要约和承诺,电子代理人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电子代理人而运作。    
    (2)该法第206条“要约与承诺:电子代理人’中规定:“合同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交流而订立,如果该交流导致正在运行的电子代理人在一定环境下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电子代理人该运行若产生于欺诈、电子错误或类似情况的话.法院可给予适应的免责。电子代理人“并在第107条关于“电子记录与鉴别的法律承认:电子代理人的使用“中规定了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归属:“不得仅仅以某项记录或认证是电子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