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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系指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

  第三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四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 可以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二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第五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 须持《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局在核准外币现钞提取时,应区分贸易和非贸易性质,审核外币现钞提取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对于贸易项下银行汇路畅通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外币现钞。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藉、华侨、港澳台职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 如需提取外币现钞,单笔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可以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须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七条 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 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 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

  第十条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时,凭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现钞结汇后,应当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

  第十一条 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 银行应办理结汇登记并按照附表格式按季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