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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1月起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

    

  11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国税局获悉,从11月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这意味着,这项新政策将新增7万余户纳税人受惠。

  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第65号令,明确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300至500元。省国税局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与省财政厅共同报省政府同意后,我省均按上限执行。根据省国税局统计的2010年相关数据测算,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减免增值税将新增2亿元以上。

  贵州省国税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前,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都已按原规定的上限执行,每年20余万户纳税人受惠,减免增值税约3.5亿元,加上本次调整新增的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全省约有95%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减免增值税近6亿元,此举对支持经济加快发展、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