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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管理条例

  进口付汇管理条例,进口货物付汇管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应在6个月内签署《确认书》,并同时提供上述办理名录登记的资料办理基本档案信息清理手续(已经办理基本档案清理的可不再重复办理)。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进口付汇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进口付汇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
  进口付汇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3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须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进口付汇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口付汇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是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是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进口付汇需按照有关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