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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工作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议定委员会)对交易所负责,交易所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议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开展各项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议定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议定委员会由商业银行、黄金生产、加工、冶炼等会员和交易所委派人员组成。

  第五条 议定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会员单位6人,交易所委派人员1人。委员会中会员单位成员每季度调整一次,按照上季度会员全部交易业务(包括自营与代理)成交量的多少决定。金融类会员、用金企业分别取前两名,产金企业与冶炼企业分别取第一名。

  第六条 议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交易所委派人员担任。各会员单位的任职委员必须按时提交相关数据并保证与交易所通讯畅通。委员会成员不及时申报相关数据,交易所将以上一周该成员所申报数据为准。委员会成员未尽职的,交易所有权提请会员单位更换人选。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议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议定每周的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中的延期补偿费率,以调节市场供求,促进交收,确保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在价格波动剧烈或异常情况下,议定委员会有权召开特别会议,及时调整延期补偿费率,以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工作办法

  第九条 议定委员会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于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