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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等辅助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五条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黄金交易时间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30。

  铂交易时间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种与规格

  第六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七条 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白银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铂交易成色不低于99.95%。

  第八条 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九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