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实施细则
(修订稿)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会员的变更”,制订本细则。
1、根据“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会员资格转让时,由转让双方拟定并签署《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提交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部,交易部为会员资格转让的具体承办部门。
2、交易部收到转让双方上报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后,对《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及受让方的入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无疑议,则要求转让双方填写《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受让方另需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入会申请表》(附件二)。
3、交易部收到上报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入会申请表》(附件二)后,由交易所各部门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预审表》(附件三)会签,并上报交易所领导签署意见。
4、交易所领导同意后,由交易部提交至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同意后签署《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的预审意见》(附件四)上报至交易所理事会审批签署《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的批复》(附件五)。
5、如果受让方的入会资格条件未获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同意,转让程序自动终止。
6、交易所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由交易所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发出《会员资格转让通知书》(附件六)和《会员入会通知书》(附件七)。
7、转让方在办理退会手续时,必须退还交易所颁发的《会员资格证书》、IC卡、数字证书原件,如有遗失,需在交易所指定发布信息的报纸刊登遗失广告,声明作废。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8、转让方在递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之前,必须将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的库存余额清零,并将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返还至代理客户处。在递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之后,交易所将停止转让方的交易功能。
9、交易所清算部、储运交割部接到《会员资格转让预审表》(附件三)后,对转让方在交易所内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10、转让方在办理退会手续时,交易所将从所缴会费中扣除电脑、IC卡、数字证书、会员资格证书设备费2万元。现场会员需缴纳2万元现场席位费。剩余资金和清算保证金一并退还。转让方所缴纳的当年年会费不予退还。
11、交易部在汇总确认转让方办完交易所的所有手续后,通知转让方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等的销户手续。
12、受让方在办理转让入会手续时,须缴纳5万元转让手续费。入会申请手续及缴纳的其它各项费用见《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13、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修订稿)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会员的变更”,制订本细则。
1、根据“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会员资格转让时,由转让双方拟定并签署《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提交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部,交易部为会员资格转让的具体承办部门。
2、交易部收到转让双方上报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后,对《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及受让方的入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无疑议,则要求转让双方填写《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受让方另需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入会申请表》(附件二)。
3、交易部收到上报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入会申请表》(附件二)后,由交易所各部门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预审表》(附件三)会签,并上报交易所领导签署意见。
4、交易所领导同意后,由交易部提交至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同意后签署《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的预审意见》(附件四)上报至交易所理事会审批签署《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的批复》(附件五)。
5、如果受让方的入会资格条件未获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同意,转让程序自动终止。
6、交易所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由交易所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发出《会员资格转让通知书》(附件六)和《会员入会通知书》(附件七)。
7、转让方在办理退会手续时,必须退还交易所颁发的《会员资格证书》、IC卡、数字证书原件,如有遗失,需在交易所指定发布信息的报纸刊登遗失广告,声明作废。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8、转让方在递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之前,必须将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的库存余额清零,并将代理客户的保证金返还至代理客户处。在递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附件一)之后,交易所将停止转让方的交易功能。
9、交易所清算部、储运交割部接到《会员资格转让预审表》(附件三)后,对转让方在交易所内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10、转让方在办理退会手续时,交易所将从所缴会费中扣除电脑、IC卡、数字证书、会员资格证书设备费2万元。现场会员需缴纳2万元现场席位费。剩余资金和清算保证金一并退还。转让方所缴纳的当年年会费不予退还。
11、交易部在汇总确认转让方办完交易所的所有手续后,通知转让方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等的销户手续。
12、受让方在办理转让入会手续时,须缴纳5万元转让手续费。入会申请手续及缴纳的其它各项费用见《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13、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