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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发布《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对一般贸易白银进口实行审批制管理,须报经中国人行批准;入境旅客携运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一般贸易进口,凭中国人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加工贸易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返销出口,如内销,视同一般贸易进口;我国境内的外商“三资”企业需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进口白银(属加工贸易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和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白银,均需报经中国人行批准;一般贸易进口白银和加工贸易制成的白银转为国内销售的,须向中国人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初审,报经总行批准后,开具《白银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证查验放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白银或白银进境有其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所称的“银”是指纯银,不包括镀金、镀铂的银,也不包括银合金及以其它金属材料为底包银或底银的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