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欲亮剑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部署2006年税收改革工作时明确表示,将“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而在此前,财政部的多位官员也在不同场合表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方案设计已经完毕,从2006年起,将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从高层相继明确的表态可以看出,在资源越来越稀缺的今天,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下,被各界认为能够有效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功能的资源税,今年将迈开改革的重大步伐。
资源廉价 恶果泛滥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事实上,不仅煤炭行业,其他资源在开采和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也是触目惊心。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低廉的资源开采和使用价格是“罪魁祸首”。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实际上并不直接占有资源,一方面是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占有资源,通过向国家缴纳税收和利润的方式体现矿产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占有资源,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收取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
目前,在全国多数地方,矿山企业取得各类资源采矿权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时期“审批制”办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矿业开采权。谁得到了采矿权,谁就可以在很长时间内几乎是无偿地使用资源。而赋税水平方面,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性质基本相似的费率一般为2%到8%。相比之下,我国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更远远低于国外水平。
廉价的资源除了导致滥挖严重、开采使用浪费、破坏环境等恶果,还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受损。专家分析,由于我国资源开采成本低,使国外投资商以极低的成本,享受着我国低价资源带来的极大收益。而在少数我国占控制地位向世界出口的资源上,由于资源价格低,致使我国企业之间有了无限压价的空间。我国的低价资源,实际上是在补贴世界其他国家。而受损的则是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
正因为如此,在2005年10月底的资源价格研讨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明确表示,“要调整资源税政策,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合理收益,避免社会收入过多向某些企业倾斜。”
资源税改: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直指廉价资源
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从1984年起正式开征。这种从量定额征收的模式具有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财政收入相对稳定等优势。但由于征税范围很小,资源税税收总额一直很少,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数据显示,即便在2004、2005两年连续调高相关省份煤炭等资源税额的背景下,2005年1至10月,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也仅为114.5亿元,而去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已达30866亿元。尽管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只是很小的份额,但无论是国家权威部门,还是相关专家,呼吁并推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动因绝不仅仅是着眼于财政收入,而是力图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资源税税额长期偏低和税负持续下降的状况,已经无法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难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因此,从2004年起,税务总局就会同有关部门,从调整税额和拓展征税品目入手,开始启动对资源税的改革调整。在2004年对山东、陕西、山西、青海、内蒙古五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的基础上,2005年又调整了河南、宁夏、贵州、重庆、山东、云南、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内蒙古12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范围为2元至4元/吨。同时调整了全国原油、天然气和部分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另外,还授权部分省市开征了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品目的资源税,拓宽了资源税开征的空间。如授权浙江省和大连、宁波市对建筑砂石开征资源税。
他进而指出,虽然上述措施还只是初步的改革,但无疑明确了未来改革的方向,即通过提高资源使用费率,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加合理、更加珍惜,加速资源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化,更好地保证我国资源“国有民享”的权益。
在整个资源价格改革体系中,财税政策无疑是重要的配套措施之一。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对下一步改革的走向作了明确阐述:一、研究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二、国家将择机出台燃油税,促进节约用油,体现多使用者多负税的原则。三、利用税收政策,合理控制资源产品的出口。四、健全资源要素的市场体系。
改革难度不可低估
尽管改革资源税已成共识,但由于此项改革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对这场改革的难度,不可低估。
我国的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而煤炭等资源,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因此,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可能会提出种种理由,阻碍此次改革。而随着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的许多收费行为将被规范,可能会引发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弹。还有一种可能是相关企业将把改革的代价往下游转移,最终将加大消费者的支出。
业内人士指出,围绕着资源从“无价”到“有价”的变动过程,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进行重新调整,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源税是个重要的利益调节器,是各方利益诉求的焦点。
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专家周大地认为,应当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应让利于地方。这不光是让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得到应得的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而且由于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而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发展的,在资源税增收问题上提高税负,让利于地方是发展中西部地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资源廉价 恶果泛滥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事实上,不仅煤炭行业,其他资源在开采和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也是触目惊心。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低廉的资源开采和使用价格是“罪魁祸首”。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实际上并不直接占有资源,一方面是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占有资源,通过向国家缴纳税收和利润的方式体现矿产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占有资源,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收取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
目前,在全国多数地方,矿山企业取得各类资源采矿权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时期“审批制”办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矿业开采权。谁得到了采矿权,谁就可以在很长时间内几乎是无偿地使用资源。而赋税水平方面,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性质基本相似的费率一般为2%到8%。相比之下,我国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更远远低于国外水平。
廉价的资源除了导致滥挖严重、开采使用浪费、破坏环境等恶果,还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受损。专家分析,由于我国资源开采成本低,使国外投资商以极低的成本,享受着我国低价资源带来的极大收益。而在少数我国占控制地位向世界出口的资源上,由于资源价格低,致使我国企业之间有了无限压价的空间。我国的低价资源,实际上是在补贴世界其他国家。而受损的则是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
正因为如此,在2005年10月底的资源价格研讨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明确表示,“要调整资源税政策,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合理收益,避免社会收入过多向某些企业倾斜。”
资源税改: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直指廉价资源
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从1984年起正式开征。这种从量定额征收的模式具有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财政收入相对稳定等优势。但由于征税范围很小,资源税税收总额一直很少,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数据显示,即便在2004、2005两年连续调高相关省份煤炭等资源税额的背景下,2005年1至10月,全国征收入库资源税也仅为114.5亿元,而去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已达30866亿元。尽管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只是很小的份额,但无论是国家权威部门,还是相关专家,呼吁并推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动因绝不仅仅是着眼于财政收入,而是力图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资源税税额长期偏低和税负持续下降的状况,已经无法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难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因此,从2004年起,税务总局就会同有关部门,从调整税额和拓展征税品目入手,开始启动对资源税的改革调整。在2004年对山东、陕西、山西、青海、内蒙古五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的基础上,2005年又调整了河南、宁夏、贵州、重庆、山东、云南、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内蒙古12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范围为2元至4元/吨。同时调整了全国原油、天然气和部分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另外,还授权部分省市开征了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品目的资源税,拓宽了资源税开征的空间。如授权浙江省和大连、宁波市对建筑砂石开征资源税。
他进而指出,虽然上述措施还只是初步的改革,但无疑明确了未来改革的方向,即通过提高资源使用费率,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加合理、更加珍惜,加速资源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化,更好地保证我国资源“国有民享”的权益。
在整个资源价格改革体系中,财税政策无疑是重要的配套措施之一。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对下一步改革的走向作了明确阐述:一、研究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二、国家将择机出台燃油税,促进节约用油,体现多使用者多负税的原则。三、利用税收政策,合理控制资源产品的出口。四、健全资源要素的市场体系。
改革难度不可低估
尽管改革资源税已成共识,但由于此项改革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对这场改革的难度,不可低估。
我国的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而煤炭等资源,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因此,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可能会提出种种理由,阻碍此次改革。而随着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的许多收费行为将被规范,可能会引发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弹。还有一种可能是相关企业将把改革的代价往下游转移,最终将加大消费者的支出。
业内人士指出,围绕着资源从“无价”到“有价”的变动过程,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进行重新调整,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源税是个重要的利益调节器,是各方利益诉求的焦点。
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专家周大地认为,应当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应让利于地方。这不光是让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得到应得的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而且由于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而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发展的,在资源税增收问题上提高税负,让利于地方是发展中西部地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