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明确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可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有关政策。
通知规定,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通知规定,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