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13 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险龙头股资金委托投资的适用主体、投资范围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厘清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边界,提升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能力。
事件:5 月13 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核心目的是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完善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而防范委托投资风险,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办法》的主要内容为:1)明确委托投资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指受托人(保险资管机构)以委托人(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原有政策规定的委托资金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办法》将投资范围扩大至除直接股权投资、以物权和股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之外的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2)压实委托人责任:保险公司在开展委托投资时应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同时要建立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覆盖全过程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确保资金运作透明规范;3)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保险资管机构应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固定收益投资、另类投资等能力建设,按照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开展投资。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保险公司应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受托人要向银保监会定期报告受托投资管理情况,从而能及时解决委托投资管理中的重大诉讼及风险事件。
《办法》对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了增补完善,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边界,有助于优化保险资金运用流程。截止2021 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3.23 万亿元,同比增长7.14%,保险资管机构管理规模近20 万亿元,其中保险公司委托投资占比达73.78%,占比很高,因此在保险资产规模稳步增长的背景下,保险资管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十分重要。《办法》对委受托双方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得非法进行利益输送、不得转委托或提供通道等,同时给予了委受托双方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龙头股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保险资管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效率、促进保险行业生态优化。
投资建议:保险概念股资金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监管“放管服”理念延续,利好保险资金龙头股稳健获取投资收益。《办法》的发布进一步优化了保险资金的委托投资体制机制,有助于推动建立良性的资金委托、受托关系,从而能更好地借助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以提升其主动管理能力,进而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长期来看,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安排,借助保险负债端资金的长期性优势,加大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重,从而加大对风险的防范能力、提高收益水平。
风险提示:经济不及预期;寿险龙头股转型低于预期;行业监管趋严;利率下行。
数据推荐
最新投资评级目标涨幅排名上调投资评级 下调投资评级机构关注度行业关注度股票综合评级首次评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