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社会保险补缴规定
跨省社会保险补缴规定,异省社会保险补缴原则,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第I条规定,跨省社会保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跨省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跨省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跨省社会保险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跨省社会保险 虽然该解释并未明确补缴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跨省社会保险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在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跨省社会保险答记者问中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跨省社会保险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跨省社会保险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跨省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跨省社会保险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