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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福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需要了解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三峡福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35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5%、35%、40%,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三峡福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综合评价

三峡福多倍保是一款多次赔付重疾险,保105种重疾最多赔5次,还有轻症、中症、身故等均有保障。
保障较全, 但高发的癌症没有单独分为一组,降低了多次赔付的概率,对消费者不够友好。
费率分成标准体和优选体,优选体健康告知要求较严格,如果符合,保费能便宜10%左右。
综合看来性价一般,如果预算充足,注重重疾保障,非常在意当地有服务机构,那么也可以考虑这款。

三峡福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2、45、87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峡人寿”)是重庆市委、市政府支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金融机构,同时也是第一家总部位于重庆的中资寿险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153747.7万元,股东包括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家大型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峡人寿将以满足客户差异化、全方位的保险需求为出发点,着力通过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扎根重庆、立足中西部、面向全中国,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最具成长性的保险公司,成为您忠实的幸福守护者、价值创造者和财富规划者。

三峡人寿,一生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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