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融资主体(四):信托投资公司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2年5月9日央行修订并资的还款来源主要是目标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这种体制上的障碍大大降低了管理层收购从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中国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如果没有足够高的信用或者没有足够的资产作抵押,那么就很难从这些银行获取管理层收购收购资金,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融资相对来说更加困难。
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因此中国缺乏投资于管理层收购的战略投资者。在国外,战略投资者在管理层收购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投资目的不是长期持有企业的股份,而是一段时间后退出以获取投资收益。它们可以是公司、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种基金。只有在看好企业的发展前最时,战略投资者才会贷款给管理层或直接购买企业的股份。而目前我国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二板市场尚未完全放开,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这种状况意昧着投资于管理层收购的战略投资者缺乏有效的资本退出途径。因此,它们不敢在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将资金投放于管理层收购,从而进一步恶化了管理层收购的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