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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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代理理论

公司治理代理理论,公司治理代理权问题20世纪80年代前,美国公司治理的变迁从业主制、合伙制过渡到股份制,同时公司治理从家族统治过渡到两权分离,形成经理阶层,跨国公司的治理在这- -过程中,直至现在经历了一个演进的变迁过程。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实行股份制后,美国企业首先致力于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建立健全各种职能机构,任用专门人才。

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内部治理模式。在初始阶段,公司治理公司创始人和他们的家族通常继续控股,因此他们也继续留在董事会,并且经常在最高的管理层里发挥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治理美国股份制公司的权力结构进一步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成千上万的个人投资者成为了股份公司的股东,因而,也使他们日益分散并远离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应地公司治理,专门的经理阶层逐渐形成,但是,公司治理经营者的权力也变得越来越大,以至于经常独断专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权力失控问题日趋明显,“强经营者,弱股东”的组合现象出现。于是,公司治理公司更强调内部治理模式的构建。但是,由于企业的发展路径已经锁定在已有的条件下,公司内部的力量很难突破现有的均衡状态,公司治理要突破现有的状态,公司治理只有凭借外部的治理力量。作为特殊的历史事件,1919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在道奇对福特公司的诉讼中所作的裁决,成为公司治理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