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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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

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针对政府金融监管组织的安排问题,金融监管组织机构型、金融监管功能型和目标型监管组织安排的相关理论,主要金融监管组织是从最优执法的角度设计相应的金融监管组织金融监管组织框架,其不足是缺乏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立法权这一主要因素的分析。

从不完备法律引申出来的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分配问题,进一步说明了金融监管组织设置的选择除了考虑组织设置的最优执法设计以外,还要兼顾组织设置时立法权的公正和效率问题,金融监管组织特别是对法治不够完善的国家来说,规则协调问题是监管组织设计应考虑和兼顾的重要因素。为了金融监管解决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问题,金融监管研究方向和目光要投向金融规则体系协调这一层面,在金融监管组织法律规则层级与各金融监管规则层级之间加入一个中间规则层级的设计,能够提高政府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法律目标的一致性。在政府金融监管层面设立一个专门的金融规则制定机构,把不同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剩余”立法权统一起来,着眼于实现协调金融监管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经济改革目标,为了金融监管整个政府规制改革充当先锋并发挥“示范效应”,不仅是必要的,还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