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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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理论依据

2008年金融危机前,金融监管采用以政府为主导,金融监管理论依据以金融风险监管为重点,以金融监管理论市场调节为补充的监管模式。这次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新自由主义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再一次站在风口浪尖,市场机制的弊端日益显现。金融监管理论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这些创新和发展集中体现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提出的有关监管政策依据里。1.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2013年年初,巴塞尔委员会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测量流动性的监管标准,这其中包括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核心指标,以及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5个辅助监测工具,[插图]不过,后面5个辅助监测工具仅仅作为监管的参考标准。2.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依据一方面,《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进一步完善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内容。首先,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定义资本金和更加关注普通股。规定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严格资本构成和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其次,将风险资本要求从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风险扩大到资产负债表表外风险以及与衍生品业务相关的风险;第三,提出杠杆率的要求,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过度积累,是银行和银行体系脆弱性的重要表现,也是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控制银行的杠杆率过度积累,防止去杠杆化过程对于金融体系的损害,引入杠杆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标准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Ⅲ》在强调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以达到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目标依据。而具体操作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逆周期监管,因为金融体系顺周期性会加剧金融系统的波动,金融监管理论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着十分重要依据的意义,因而防范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风险理应被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