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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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规定期限针对目前信息披露规定过于原则化、信息披露较为散乱的现状.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规范.明确信息披露的不同层次,信息披露完善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以避免通过不实陈述、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进行欺诈或欺编。
    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证券市场,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交易的过程中.依法公开公司及与其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公开与其发行证券有关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由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以保护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其信息需求和披露主体都相对单一。
    与证券市场的投融资功能不同,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功能是风险规避.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制性也不同干证券产品的标准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复杂性、产品和参与者的多样性使其信息需求有别于证券市场的单一性,信息披露为了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信息披露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需要区分参与者对市场机构(包括清算所、交易平台和数据报告库等)的信息披露、市场机构的公开信息披露、交易商对终端用户的信息披露,以及参与者的公开信息披露等不同层次。信息披露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所要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其披露的具体方式和形式也应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