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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人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拆算率、担保债权范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人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内容。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清.按照证券登1己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清.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按照规定.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也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2)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人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融资融券
    客户以其信用账户‘I,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I.t.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川账户”中A有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人“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埔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客户可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人证券。客户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人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人“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位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融资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