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内容包括哪些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四点内容: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宜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 -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 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e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4.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