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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信托融资的特点和优势有哪些?安全性及创新性

   (一)合法性强
   每一个信托触资的产品都是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下,在银监会的直接监管下,由高级的专业人员设计的适合每一个个案的金融产品,而且每一个信托计划发行完成信托计划成立后都要交银监会备案。这些与目前市场上打擦边球的做法以及暗箱操作的方法都有本质的区别。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够得到阳光下的收益。否则,员工持股只不过是烫手“洋山芋”。
 
   (二)综合的“混业”优势,产晶创新性强
   正像前一章提到的那样,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和管制的情况下,信托是惟一的混业工具。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时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依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益信托。
 
   (三)产品规范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产品重要的形式信托合同做了严格的规定。信托合同应当载明16项内容,其中包括: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强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专家理财制度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
 
   (五)操作灵活
   信托设立简单、信托结构弹性较大。通过信托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约定,可以解决员工持股的退出机制。信托受益权的转移及转移的方式都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来实现。尤其是可以通过变更信托合同的方式,简便地实现股东权益的有条件的内部转让。
 
   (六)公正性强
   信托公司代表委托人(员工)的利益,行使股东权力,合法地将众多员工分散持有的股权集中进行专业管理,有利于防止资本市场上的敌意收购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体现信托制度的效率原则。
 
   (七)流动的便利性
   《信托法)规定受益权可以转让,员工通过信托持股,交易关系实际是员工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信托投资协议,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目标公司,员工即委托人(自益信托中同时也是受益人)享有针对目标股权所拥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受益权可以转让,仅需要在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无须办理如直接拥有股权转让时需办理的工商变更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