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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合法性怎么判断?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

   由于管理层收购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管理层收购问题在我国非常敏感,这使得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不愿意直接出面参与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管理层收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管理层可以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把收购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并以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自己作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收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泄露管理层收购公司的意图。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管理层收购不仅可以达到收购主体隐蔽性的目的,也可以解决管理层收购收购主体合法性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它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收购,不须受《公司法》第十二条有关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限制。管理层不必成立新公司(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从而节省了大量的人、财和物力,简化收购的繁杂程序。
 
   另外,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多个委托入的信托,因此,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也可以不受《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
 
   最后,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也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以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进行收购,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至管理层个人名下,就会出现收购主体和管理层双重纳税的问题。在国外管理层收购信托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获取信托收益是无需纳税的,可以解决合理节税问题。目前我国这方面缺乏相应的税收规定,在实务中,信托投资公司也不为信托收益纳税。